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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三个月,张某发现李某长期酗酒且有家暴倾向,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遂以李某不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并重新协商子女抚养权。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现反悔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就子女最佳利益及离婚效力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邻居证人证言及医院诊断证明,主张被告存在家暴及酗酒行为,不适合抚养子女;被告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冷静期内的沟通记录,证明离婚程序合法且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及子女抚养权的实际状况,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仅以子女抚养条件变化或反悔为由,请求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缺乏法律依据。涉及子女抚养争议,应通过变更抚养权诉讼解决,而非否定离婚效力,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