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于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于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导致感情逐渐淡漠。邓某多次尝试通过视频通话修复关系未果,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于某虽表示愿意转业后回归家庭,但邓某坚持认为婚姻基础已丧失。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未果,邓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及是否需征得军人同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邓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沟通中断,以及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的事实。被告于某出庭应诉,对分居事实无异议,但强调军人职责特殊性,请求法院给予冷静期。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分居时长及沟通现状,综合判断夫妻感情状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即便涉及军人身份,法院亦应依法保障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权,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实质状态的尊重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