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系合法夫妻,彭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经调解离婚,但就财产分割方案产生争议。李某主张分割彭某名下的退役安置费及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认为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彭某则抗辩称,退役安置费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虽为婚后购买,但主要出资来源于其父母指定赠与,且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到主要家庭义务,依据《民法典》关于军人配偶离婚及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不应予以分割。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分歧较大,导致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持续至今,李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另行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交了离婚调解书、房产证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财产存在及共同属性。彭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退役安置协议及父母出资凭证,主张安置费的人身专属性及房产的个人属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特殊身份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及出资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退役安置费的人身专属性,强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需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原则,为类似涉军离婚案件中的财产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有助于平衡配偶权益与国防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