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谭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非军人)与被告谭某某(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被告因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近期,被告休假回家期间,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多次肢体暴力,致原告轻微伤。原告报警并就医,保留病历及报警回执。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诉请离婚。被告辩称系夫妻争吵,否认家暴,并强调军人身份,要求维持婚姻。本案涉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限制及家庭暴力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及悔过书等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暴事实。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系互殴。双方围绕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当军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法院应依法支持,军人婚姻保护条款不得成为实施暴力的庇护所,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