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李某单方面携子女返回其国籍国居住,张某留居国内。2023年,张某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审理期间查明,张某处于哺乳期,且李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所地在境外,国内法院无管辖权。张某提交李某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李某曾在国内长期居住且子女生活重心在国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申诉程序中的审查阶段,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管辖权异议及哺乳期特殊保护问题。被告李某提交了护照及境外居住证明,主张管辖权异议成立。原告张某补充提交了李某最后一次入境中国的边检记录及子女在国内就读的学籍证明,作为关键物证与书证,证明案件与国内存在实际联系。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书面质证与审核。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即便被告居住境外,若原告能证明案件与国内存在实际联系(如子女生活地、被告最后入境地等),国内法院可行使管辖权。同时,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