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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但民政局因系统故障误发离婚证。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发现离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且债务承担显失公平。张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要求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认为该约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债权人催款函及银行流水,并申请两名亲属作为证人出庭,就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债务实际用途进行作证。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效力。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但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双方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共计50万元,由张某承担30万元,李某承担20万元,双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离婚协议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身份关系解除与财产债务清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及维护交易安全并重的司法理念,为类似“假离婚”或“协议瑕疵”引发的债务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