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高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军人)与高某(非军人配偶)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婚姻存续期间,高某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李某借款50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未告知于某。后双方感情破裂,于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债务为高某个人债务,要求由高某独自承担。高某辩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经营,应属共同债务。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大额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军人配偶离婚时的债务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资金流向未进入家庭账户且于某不知情;高某提交公司经营账册及税务记录,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经营。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用途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于某与高某离婚;二、确认涉案500万元债务为高某个人债务,由高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时,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大额债务,若债权人或举债方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公平分担债务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