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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军人配偶离婚子女抚养安排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王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定婚生子由王某某直接抚养。董某某不服,认为王某某长期驻守边疆,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且其自身具备更优越的经济与陪伴条件,遂申请强制执行变更抚养权。执行过程中,董某某主张王某某的军人身份导致其客观上缺乏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能力,要求将子女抚养权变更至己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配偶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安排是否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以及军人特殊职业性质对抚养能力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董某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未成年人心理状况鉴定意见》,主张子女因父亲长期缺席已出现焦虑症状,且提供其收入证明以证抚养能力。王某某则提交部队出具的驻防证明及祖父母协助照顾的承诺书,辩称其虽身处边疆,但通过视频连线及假期陪伴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祖父母具备充足照料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对抚养安排的实质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裁判尺度,强调在尊重军人特殊职业义务的同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通过书面审理确认,只要非直接抚养方能提供稳定的替代照料方案并维持情感连接,不因军人身份直接剥夺其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国防利益与儿童权益的平衡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