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相关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存在法定过错,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协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已生效,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及家庭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离婚意愿。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二、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发现对方存在法定过错(如家暴)时,有权拒绝领取离婚证并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情形提供了司法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