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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刘某军人配偶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系夫妻,刘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生效后,刘某赴边疆服役,麻某申请强制执行房产过户及折价款支付。执行期间,刘某父母主张涉案房产包含其早年出资,要求参与析产。麻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刘某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案件涉及军人配偶离婚后的财产执行及第三人(军人父母)对析产提出的权利主张,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未成年人子女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房产证、离婚判决书及银行流水,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父母作为第三人,提交购房款转账凭证及书面声明,主张出资为借款或附条件赠与。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房产现值进行鉴定,并调取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沟通记录,以查明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执行裁定中关于排除对该房产强制执行的异议部分;二、确认涉案房产为麻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麻某有权请求分割;三、驳回第三人刘某父母关于参与析产及确认债权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第三人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规则,强调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后父母出资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非借款或附条件赠与。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子女权益及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的执行与析产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