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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赵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非军人)与被告赵某(现役军人)系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赵某因部队任务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孙某诉称赵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存在与他人暧昧聊天记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起诉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赵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孙某所述不实,坚持不同意离婚,强调军人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情形下,是否应准予离婚及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及分居证明作为证据,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被告赵某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日常通信记录,证明其履行家庭责任且无过错。案件进入再审审查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一审认定事实及证据采信情况,围绕军人婚姻保护条款与离婚法定条件的适用进行评议。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且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时,法院应严格适用军人婚姻保护规定。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尊重,也警示非军人配偶在缺乏法定离婚事由时,需谨慎行使诉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