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李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婚姻存续期间,李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在社交媒体公开炫耀,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黄某发现后,委托公证机构对李某的聊天记录及照片进行证据保全,并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黄某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决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对过错行为予以否认,认为黄某证据不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提交经公证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存在婚外情事实;被告质证认为证据存在剪辑可能,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合议庭结合双方陈述、公证文书及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与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审查标准,强调了公证与鉴定在固定过错证据中的重要作用。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