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享有探视权并分担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擅自过户至其父母名下,且长期阻挠张某探视子女,导致亲子关系疏离。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双方就房产归属及探视权执行产生激烈争议,张某诉请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房产证变更记录、微信沟通记录及社区调解笔录作为书证,证明被告转移财产及阻碍探视的事实;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子女生活状况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证据的真实性,围绕《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及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当事人对已生效离婚登记提起撤销之诉的司法边界。法院通过准许撤诉,引导当事人通过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或探视权纠纷诉讼解决实体争议,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登记效力的尊重及程序正义的维护,为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提供了程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