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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房产归李某所有。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遂撤回离婚申请。后李某隐瞒已撤回事实,伪造张某签字,再次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获准。张某发现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冷静期后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及伪造签名完成登记,争议核心涉及协议离婚中意思表示真实性及行政登记的合法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受理回执、银行流水及笔迹鉴定意见书作为主要物证与书证,证明其未最终同意离婚且签名系伪造。被告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登记视频。二审法院经审理,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时双方是否共同到场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申请后,若一方伪造签名再次办理离婚登记,该行政行为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违法。裁判启示在于,行政机关在协议离婚审查中应强化对当事人共同到场及意愿真实性的实质审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