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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朱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朱某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虚构海外贸易合同、向境外关联账户大额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五百余万元。于某在发现账户异常后,申请财产保全并调取银行流水,发现朱某在离婚诉讼前夕突击转移资产。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剩余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于某主张朱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要求少分或不分给朱某,并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复杂资金流向,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原告于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境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公证认证的海外账户流水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朱某虽辩称系正常商业投资,但未能提供完整的交易凭证及资金回流证据。法院依职权向相关金融机构调取了关键资金流向证据,经质证确认了财产转移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于某抚养,被告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针对被告朱某恶意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依法判决该部分财产归原告于某所有,被告朱某不分得该部分财产;四、剩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纠纷中,对于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规定,对隐匿转移财产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遏制离婚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