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长期将孩子带至外地,且通过剪辑的短视频在社交平台宣扬张某“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及张某名誉。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隐含义务,且双方离婚时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恢复共同监护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与网络侵权交织,争议领域涉及继承与析产背景下的抚养权实质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李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的侵权视频截图、公证文书及孩子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异常证明,主张李某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被告李某辩称已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适合抚养。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李某行为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影响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被告李某所有的约定,判令婚生子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共同抚养,具体探望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或另行诉讼确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若一方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抚养权约定进行司法干预。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优先适用,警示父母不得利用抚养权实施变相精神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