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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周某某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境外投资,谭某某主张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个人债务。因周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义务,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周某某抗辩债务系共同债务,且谭某某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应受特殊保护,不得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执行标的存在重大争议,周某某提交境外投资合同及银行流水作为视听资料及书证,主张债务收益曾用于家庭开支。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现场听证。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证据真实性展开辩论。周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及书证经形式审查,法院重点核实了资金流向与家庭日常消费的关联性。谭某某则提供聊天记录证明周某某隐瞒债务用途。法院综合全案书面材料,对证据效力及债务归属进行法律评价。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涉外婚姻及特殊保护期背景下,法院尊重当事人撤回执行的意愿,同时警示债权人需审慎评估债务性质及执行风险,避免滥用执行权侵害配偶方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