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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居住于中国。双方因感情破裂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冷静期内擅自将约定归其所有的房产抵押借款,且该行为严重损害其财产权益。原告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主张该抵押行为无效。被告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行为属其个人债务处理,与原告无关。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冷静期内财产变动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抵押合同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被告提交鉴定意见,主张抵押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对抵押事宜知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重点审查冷静期内财产状态变化对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的条款,确认被告在冷静期内设立的抵押权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需配合解除抵押登记。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对离婚协议根本目的的违背,法院可据此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这为涉外婚姻中冷静期内的财产保护提供了司法指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