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8月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告知李某其怀孕事实,李某表示悔意并同意撤销离婚申请。然而,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确认手续,导致离婚登记正式生效。张某认为该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且违背公序良俗,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结婚证、离婚证、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以及双方关于撤销离婚的沟通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被告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供反驳证据。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家庭稳定的平衡。在涉及孕期等特殊情节时,法院通过准许撤诉,引导当事人回归协商,避免机械适用冷静期制度导致实质不公,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柔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