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张某某军人配偶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张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张某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近年来,高某某发现张某某在社交媒体上与异性保持暧昧联系,并存在大额不明支出,怀疑其存在过错行为。高某某遂以张某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军人配偶权益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双方育有一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亦为争议焦点。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过错损害赔偿的平衡,且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张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承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即介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母亲高某某抚养,父亲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鉴于被告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离婚纠纷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虽受特别保护但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与损害赔偿问题,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以及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