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在女方处于哺乳期期间,被告何某某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多次肢体暴力,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并产生严重心理创伤。原告在遭受暴力后报警并就医,保留相关医疗记录。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尊重原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暴力行为系偶发争执,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在女方特殊保护期内的家暴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及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造成损害后果。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的持续性、严重性以及因果关系。审理过程中,法官释明了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引导双方就离婚及赔偿问题进行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实施家庭暴力不仅违反道德义务,更构成法定离婚过错。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了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对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