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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焦某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陆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并争取抚养权。焦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孩子尚处哺乳期,不宜由男方抚养。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存在较大争议,陆某某申请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价值鉴定,以明确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焦某某的哺乳期证明及陆某某提交的财产鉴定意见。双方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方案展开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

鉴于原告陆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原告主动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有助于缓和家庭矛盾,给予双方冷静期。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