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主张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故意遗漏该财产,导致其财产权益受损。此外,张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本案为女方起诉撤销或重新分割,且涉及财产隐匿。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法重新分割该隐匿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房产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且被告存在隐匿行为。被告李某对房产归属无异议,但辩称已在离婚协议中通过其他补偿方式涵盖。双方就房产价值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财产价值的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被告李某在离婚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该房产未分割的约定,判令该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张某向被告李某支付相应折价款,并对被告李某予以少分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若发现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裁判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警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如实披露资产,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