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大额存款,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完成登记,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程序,不产生实体权利撤销效力。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冷静期法律适用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沟通记录,主张离婚效力已确立。双方围绕冷静期内财产变动是否影响离婚协议效力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持有的离婚证及民政部门作出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可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理由,保护了弱势方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冷静期不仅是程序缓冲,更是实体审查窗口,恶意行为可导致登记效力被否定,维护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