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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中国籍)与被告张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起,双方因文化差异及沟通不畅产生矛盾。2023年初,被告张某在醉酒状态下多次对原告实施肢体暴力,并伴有言语侮辱,导致原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心理创伤。原告曾报警并就医,但被告事后否认暴力行为,坚称系双方争吵中的意外碰撞。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据《民法典》主张因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原告对矛盾激化亦有过错,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家庭隐私,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邻居王某的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暴力行为的因果关系。经法官多次释法析理,双方就离婚及赔偿金额达成初步意向。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2.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 被告张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同意向原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及损害赔偿的适用。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相结合,高效化解了涉外家事纠纷,既保护了受害方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涉外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