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中国籍)与刘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财产管理分歧产生矛盾。双方曾签署婚前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后双方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但在冷静期内,江某某发现刘某某擅自转移了位于中国境内的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冷静期届满后,江某某认为刘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双方对财产分割方案存在重大误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刘某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外因素及案件复杂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变更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刘某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公证文书,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就财产转移事实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财产变动情况及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2. 刘某某返还江某某被转移的存款人民币500万元及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3. 双方就剩余财产重新达成分割方案,江某某获得60%份额,刘某某获得40%份额;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撤销性。对于保护弱势方财产权益、维护婚姻诚信原则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应妥善保管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