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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谢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谢某多次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吴某身心受损。吴某在怀孕期间发现谢某暴力行为加剧,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损害赔偿请求。吴某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申请再审。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提交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谢某存在重大过错,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裁定指令再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吴某围绕书证形式提交主要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医院病历资料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谢某对部分伤情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家庭暴力行为的持续性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认了原告在女方特殊保护期内遭受侵害的事实。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女方在孕期等特殊时期权益的倾斜保护。虽然最终因原告撤诉结案,但再审程序对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的严格审查,彰显了法院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重视书证链条完整性、强化过错方责任的裁判导向,有助于引导公众树立反家暴意识。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