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女方)与赵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在杨某某哺乳期期间,赵某某长期在外执行任务,双方沟通减少。杨某某发现赵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收集了相关视听资料。杨某某起诉离婚,主张赵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鉴于赵某某为现役军人,法院需严格审查其是否同意离婚及过错事实。杨某某在诉讼中提交了赵某某与他人亲密互动的视频及聊天记录,证明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符合军人婚姻保护例外情形下的过错赔偿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赵某某的过错行为及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关联性展开激烈辩论。杨某某提交了多段视频及电子数据作为核心证据,赵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对证据链条进行了全面审查,确认赵某某在杨某某哺乳期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二、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或参照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非军人配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突破了传统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限制,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平衡保护,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复杂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