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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胡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系夫妻,胡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胡某长期服役聚少离多,双方矛盾渐生。谢某指控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身心受损,并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及损害赔偿请求。胡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家暴事实,并强调其军人身份受法律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谢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报警记录作为物证,主张胡某的行为符合法定过错情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胡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足以支持谢某的离婚及赔偿诉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围绕家庭暴力事实,提交了医院病历、现场照片及出警记录等物证。胡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一审法院认为证据链完整,认定家暴事实成立,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部分赔偿。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一审卷宗及新提交证据,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配偶存在法定过错(如家庭暴力),非军人一方有权主张离婚及损害赔偿。同时,二审准许撤诉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警示家庭暴力行为不受军人身份豁免,维护了婚姻中的平等与尊严。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