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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蒋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蒋某某处于哺乳期。高某某主张双方存在共同债务50万元,系蒋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用于家庭装修及子女教育,要求蒋某某承担一半清偿责任。蒋某某辩称该款项实为其个人挥霍及偿还婚前个人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高某某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其曾明确拒绝该笔借款。因蒋某某处于哺乳期,法律对其有特殊保护,高某某在女方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需重点审查债务性质及女方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高某某提交了一段与蒋某某的通话录音(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蒋某某承认借款用于家庭开支;蒋某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反驳录音系断章取义,并强调款项流向与其个人消费一致。法院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并结合其他书证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法院对离婚诉讼中债务认定的审慎态度。通过严格审查视听证据的证明力,防止一方利用特殊时期恶意制造虚假债务或转嫁个人债务,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合法权益的倾斜保护及公平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