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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黄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郭某偿还借款,法院判决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某履行完毕后,认为该债务实为黄某个人挥霍所用,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黄某清偿其代为支付的款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及内部追偿权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法院民事判决书及付款凭证作为主要证据。黄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经审查视听资料及书面证据,确认债务性质及履行情况,未进行开庭听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郭某要求黄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二、驳回郭某主张的违约金部分。黄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某支付相应款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对外不免除连带责任。一方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契约精神在家事纠纷中的适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