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徐某军人配偶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系军人配偶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因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徐某名下的军人伤亡保险金及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价值认定。李某申请对房产进行市场价值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房产现值远高于购买价。徐某辩称其军人身份特殊,部分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作为普通共同财产分割,且双方存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导致财产分割方案难以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围绕财产分割争议,原告李某提交了房产证、购房合同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主张按鉴定价值分割房产。被告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保险单据,主张特定款项的人身专属性。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同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方案进行了多次庭前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徐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3.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徐某所有,徐某向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4. 徐某名下的军人伤亡保险金归其个人所有,不予分割;5.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时,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依法分割。调解结案体现了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为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