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董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董某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董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逐渐减少。2022年起,曹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董某某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确认其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曹某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的鉴定意见,主张双方存在严重沟通障碍及情感疏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是否满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法院在立案前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邀请部队政治机关协助沟通,但未达成和解。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主要审查双方提交的结婚证、军人身份证明、心理咨询鉴定意见及单位出具的无过错证明。原告曹某某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董某某及其所在部队均表示不同意,强调军人职责特殊性。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军人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严格审查感情破裂标准,尊重军人意愿,维护国防利益与家庭稳定。原告撤诉结果反映了此类案件中原告举证难度及法院审慎裁判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