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林某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系合法夫妻,林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疏远,原告多次沟通无果。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并获取相关视听资料。此外,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分割存在争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及确定子女抚养权。被告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细节提出异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且身处部队,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提交了婚姻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明、财产凭证及主张被告有过错的视听资料。被告通过书面意见提交答辩状,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来源合法性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若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同意离婚,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强调了涉军婚姻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审查标准,以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抚养权判决中的适用,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