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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陆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陆某某抚养,博某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博某某发现陆某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长期忽视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且离婚登记程序中存在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博某某认为该离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且严重损害子女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及确定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下,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子女生活状况证明及民政局登记档案复印件等书证,主张被告存在过错及程序违法。被告陆某某提交了结婚证、离婚证及双方沟通记录,辩称离婚系自愿且程序合法。法庭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规性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合理性,双方就证据真实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陆某某与原告博某某的离婚登记;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三、婚生子由博某某抚养,陆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及登记环节,若存在程序瑕疵或严重损害子女权益情形,司法有权介入审查。裁判强化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离婚登记撤销案件中的核心地位,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司法救济路径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