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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申请执行谢某涉军人婚姻子女抚养安排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系合法夫妻,谢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长期分居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鉴于谢某军人身份,法院严格审查婚姻稳定性。诉讼期间,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产生激烈争议。吴某主张由自己抚养婚生子,谢某因部队任务繁重难以直接抚养,但坚持保留探望权。经多轮沟通,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意向,重点围绕子女生活安排及军人特殊履职期间的探望协调达成一致,避免了判决对军人婚姻关系的刚性冲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且双方有调解基础,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吴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具备更稳定的抚养环境及照顾子女的实际能力;谢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执勤证明,说明其无法长期直接抚养的客观情况。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双方调解意愿的合法性,确认协议内容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准予离婚;2. 婚生子由吴某直接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3. 谢某在休假期间享有探望权,具体时间与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吴某予以必要协助;4. 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平衡。在涉军离婚案件中,通过调解方式灵活安排子女抚养与探望,既尊重了军人的职业特殊性,又保障了非军人配偶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