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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刘某处于哺乳期。谢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及刘某名下的股权。刘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谢某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偷录,侵犯隐私,不予认可。双方对财产分割方案分歧巨大,谢某要求多分财产以补偿其家庭贡献,刘某则坚持平均分割。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及家庭隐私,争议焦点集中于财产认定及离婚法定条件的成就与否。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女方哺乳期特殊情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谢某提交了夫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一段关于财产转移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被告刘某对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系非法获取。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并核实了女方处于哺乳期的事实状态。

判决结果

原告谢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除外。同时,展示了诉前调解与撤诉程序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灵活性,以及隐私保护在证据采信中的重要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