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博某涉外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外籍)与被告博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及文化差异,双方感情渐生裂痕。2023年,董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系现役军人,且双方涉及位于境外的房产及境内共同财产的析产争议。董某主张被告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对境外房产权属存在重大误解,要求分割财产并解除婚姻关系。博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方案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异议,双方就涉外婚姻中的财产认定及军人配偶权益保护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董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证书、银行流水及跨国通信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财产混同及感情破裂;博某则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国内房产购买合同及子女出生证明,强调军人身份特殊性及共同财产范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证据交换与事实核对,重点审查涉外财产的法律适用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博某离婚;2. 婚生子由博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3. 位于境外的房产归董某所有,董某补偿博某人民币50万元;4. 境内共同房产归博某所有,博某补偿董某人民币30万元;5. 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已被民法典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军人配偶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原则,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配偶财产权益。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外财产认定难题,为类似涉军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法理情”融合的裁判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