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邓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与邓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邓某在情绪激动下推搡曹某致其轻微伤,曹某报警并留存病历。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曹某认为邓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曹某主张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邓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共计5万元。邓某辩称推搡行为属轻微肢体冲突,未构成法定家庭暴力,且双方已协议离婚,曹某未在离婚登记时提出赔偿请求,故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曹某提交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暴力事实及损害后果。邓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行为未达到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且依据司法解释,协议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需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且未在协议中放弃权利。双方围绕暴力行为性质及赔偿请求权基础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审查标准。法院强调,轻微肢体冲突若未达到家庭暴力的法定认定标准,或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保留赔偿权利且已就财产分割达成终局性安排,法院对事后单独索赔持审慎态度,旨在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