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长期酗酒并伴有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张某主张李某在离婚协议中隐瞒了重大过错,且当前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子女抚养条款,变更抚养权归张某,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且张某无稳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对方存在隐蔽过错及抚养环境恶化为由,主张变更已生效的离婚协议内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进行再审审查。原告张某提交了李某酗酒、实施家暴的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李某存在重大过错及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被告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坚持原离婚协议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抚养权变更的关联性,结合书面卷宗材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被告李某所有的条款;二、变更未成年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关于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一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对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抚养权条款进行司法干预。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于契约严守原则的价值取向,为类似涉家暴、酗酒等情形下的抚养权变更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