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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产生争议,李某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显失公平,且李某隐瞒巨额债务。案件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离婚冷静期后协议效力认定。双方对债务真实性及分担比例存在重大分歧,李某坚持撤销登记以重新协商,张某则要求确认离婚有效并依法分割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债务凭证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债务存在及协议瑕疵;被告张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婚姻登记档案,反驳撤销请求。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债务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协议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仅因对财产或债务分割反悔而要求撤销登记。涉军婚姻虽受特殊保护,但亦需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对既成法律关系的尊重及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