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高某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合法夫妻,高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疏远,江某某多次沟通无果后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高某某作为军人一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的高某某服役期间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特定财产的分割问题。江某某主张该部分费用虽具人身属性,但婚后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析产。高某某辩称该费用属于个人专属财产,且其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存在重大分歧,且缺乏直接书面协议,需结合证人证言及财务流水进行综合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二审中,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财产分割协议草案及两名老战友的证人证言,旨在证明高某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及财产混同事实。高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其与书证的印证关系,对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与财产权益平衡进行了法律适用分析。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三、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虽需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但若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厘清了军人复员费等特定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析产规则,平衡了军婚保护与配偶财产权益,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