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申请执行董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女方)与董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因董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韩某诉请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及董某名下的退役安置费。董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离婚,但同意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依法分割财产。双方对房产估值及安置费性质存在重大分歧,韩某申请司法评估。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旨在平衡军人婚姻保护与配偶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军人婚姻及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审理过程中,韩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值鉴定意见》,主张房产现值及安置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董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部队出具的收入明细,抗辩安置费具有人身专属性。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围绕《民法典》关于军人离婚及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韩某与董某离婚;2. 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韩某所有,韩某向董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董某名下的退役安置费中,扣除个人专属部分后,剩余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分得50%;4. 婚生子由韩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调解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调解原则)、第一百三十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前提下,非军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通过调解方式平衡特殊身份与普通民事权利,既尊重了军人职业特殊性,又实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为涉军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