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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双方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张某主张离婚时存在重大误解,且李某隐瞒了夫妻共同债务,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复杂的家事财产析产问题,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效力存在根本分歧,且张某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评估鉴定意见,证明离婚时房产价值被低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房产评估鉴定意见及双方沟通记录;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以及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规性及实体内容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通常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财产或抚养权争议,而非直接诉请撤销行政登记。原告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协商的重要性,也提示当事人需审慎签署离婚协议。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