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婚后感情不和,杨某在董某孕期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董某身心受损。董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杨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杨某否认家暴事实,辩称双方矛盾系性格不合所致。董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证明其身体伤害与杨某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情形,以及董某在特殊保护期内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与事实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二审中,董某补充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既往伤情成因进行专业鉴定,以佐证家暴事实。杨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双方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确认了杨某在董某孕期实施暴力的基本事实。
判决结果
董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程序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涉及孕期家暴这一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特殊情节,但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保障了诉权,也维护了司法效率。同时,鉴定意见在认定家暴事实中的关键作用得以凸显,为类似案件中证据采信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