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女方)与被告朱某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期间被告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沟通减少,感情逐渐疏远。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非军人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离婚,且强调其服役期间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及未来团聚意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若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法院是否应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规定,驳回离婚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孕期妇女保护,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医院孕检报告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及孕期事实。被告提交了服役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无过错且愿意维持婚姻。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焦点集中于法律适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博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现役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法院应严格适用军人婚姻特别保护条款,驳回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诉请。这体现了法律对国防利益及军人婚姻稳定的特殊保护,同时也警示非军人一方在行使离婚权利时需兼顾法律对特定群体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