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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蒋某某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中国籍)与被告蒋某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蒋某某回国探亲期间,何某某发现其处于哺乳期,遂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且孩子尚处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本案系女方主动起诉,故请求法院驳回。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存在较大争议,且涉及涉外身份关系认定及子女最佳利益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涉外婚姻登记认证文件。被告提交了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以证明子女确属其亲生且处于哺乳期,并提交了收入证明以抗辩抚养费标准。双方围绕子女抚养安排及涉外法律适用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何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即便女方处于哺乳期,其仍享有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但法院需严格审查子女抚养安排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