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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巨额境外资产,且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重新析产。被告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隐匿转移财产的特殊情节,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撤销性及涉外资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商业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大量视听资料,包括被告在境外银行转账记录、双方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境外资产流向进行审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隐匿转移财产的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百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可依法请求撤销财产分割条款。裁判启示在于,离婚登记虽具行政效力,但民事财产权益仍受民法典保护,恶意避债或转移资产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