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医疗期满被辞退补偿金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医疗期满被辞退补偿金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国企)因医疗期满后违法辞退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2024年某月因患病需休养,向公司提交了病假单并办理了医疗期手续。医疗期满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任何书面通知或依据。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金,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医疗期满后公司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辩称员工医疗期满后仍无法胜任工作,但未提供任何考核记录或协商过程证据,仅以口头通知解除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期证明、病假单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仅口头抗辩,拒绝提供辞退相关书面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仅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合法解除。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补偿金请求,但因缺乏具体工资标准依据,按最低工资标准核算部分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八十七条,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必须留存完整程序记录,医疗期满后仍需提供合法解除依据。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医疗证明、工资单等证据,若企业拒绝提供关键材料,可申请证据保全。本案中补偿金额因证据不完整导致部分支持,凸显举证责任对劳动争议结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