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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违法裁员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违法裁员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裁员补偿标准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表现良好。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N+1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合计约3.5万元。公司称已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未提供书面协议及合法裁员程序证明。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且裁员程序违法;公司辩称已协商解除且符合业务调整需求,补偿标准应按协商结果执行。

仲裁过程:仲裁庭听取双方陈述后,重点核查公司裁员通知的合法性及补偿计算依据。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证明工作年限与工资水平;公司仅提供一份盖章的离职确认单,未附带裁员方案文件。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公司未履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且未提前通知工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公司未依法履行裁员程序,裁决支持员工主张,要求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9条及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分析启示: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工会及公示裁员方案。员工应保留劳动合同、工资单等关键证据,主张补偿时需区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适用情形。本案关键证据为公司未能提供合法裁员证明文件,导致其主张不被采信。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